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八條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
《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
申請材料
(一)《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申請表》(見文末附表);
(二)《進口肉類檢驗檢疫知識答卷》;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肉類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產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和處理制度等;
(四)企業組織機構設置、負責進口肉類的部門和崗位職責、設立食品安全員崗位;
(五)擬經營的肉類種類、存放地點;
(六)企業2年內曾從事肉類進口、加工和銷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說明(肉類品種、數量)。
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填報備案申請表及知識答卷;
(二)向主管海關提交申請表及隨附材料;
(三)主管海關審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海關總署;
(四)企業管理處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海關總署;
(五)海關總署公布備案的進口肉類收貨人名單。已備案的進口肉類收貨人可在海關總署公布的進口肉類指定口岸開展進口肉類貿易。
查詢方式:海關總署網站—信息服務
審查標準
(一)提供的材料真實、齊全、有效;
(二)進口肉類收貨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包含食品或農產品(貨物)的進口、生產、經銷或代理等內容;
(三)設立食品安全員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權的業務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員需熟悉進口肉類相關法律法規;并建立并有效實施進口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進口及銷售記錄產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處理等制度);
(四)擬經營的肉類種類、存放地點等符合總署相關規定要求;
(五)進口肉類收貨人具有相對穩定的供貨來源和國內銷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應商備案名單和國內銷售或加工企業名單;
(六)進口肉類收貨人積極配合海關部門執行公務,誠信經營,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七)兩年以上(含兩年)沒有開展進口肉類業務的,應重新備案。